一、女儿出嫁土地归谁
通常情况下,对于已婚妇女所拥有的农田,其所属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之进行土地认证权利的确立。换句话说,倘若这位已婚妇人所从事耕作的农田位于哪个乡里,那么这个乡里的农民委员会将承担起责任,为她完成土地认证权利的确立。
假设这位出嫁妇人在离开家乡后未在新居住之处取得新的耕地,那么她在原籍所在地所获得的耕地原则上不应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索回。反之,若她在新居住地区赢得了新的耕地,那么原来在家乡所得的耕地则应归还给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除此之外,如果这个已婚妇女人在娘家人和丈夫家人处均得到了耕地,那么她须从两者中挑选一个地方进行土地认证权利的确认,并且仅能选择一处,不能出现两次以上相同权利的确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女儿出嫁户口没迁走有拆迁赔偿吗
关于出嫁女儿在征地过程中是否能够获得相应住房分享,能否分得财产取决于诸多具体因素和情况。在现代农村宅基地方面,其使用权仅能归属到本村正式的村民手中,如果嫁出去的女儿户籍并未随之迁移,那么她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这种情况下,便有资格参与房产分配事项。
然而,假如女儿的户籍已随婚姻关系迁往他处,那在接下来的宅基地征收时将无法为女儿保留任何份额。简而言之,农村宅基地,即农村居民用以打造住宅基地使用的本集体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这其中包括了已经建成房屋或者由居民选择建造房屋的土地;曾经建成过房屋,但是现今已经没有屋顶或者已经无法居住的土地;以及尚未开发完成的准备用于建造新房的特定区域等三个主要类型。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女儿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应根据实际状况来加以确定倘若她在新的居住环境下未能获取到新的耕种土地,那么她原来所在的户籍所在地的耕地将被视为原则性的保留然而,如果她成功获得了新的耕种土地,那么就必须将原先的户籍所在地的耕地归还给当地如果她在娘家以及丈夫家都拥有耕地,那么她需要从这两处中挑选一个地方进行土地认证,并且不能对同一块土地进行重复的确认权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会承担起相关权利确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