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女性个人所欠下的债务问题,我们通常会遵循以下的处理原则:即,这类债务应当由女方本人单独负责偿还。假如这些债务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形成的,然而它们却属于女性以个体身份背离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承受的债务,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那么同样应该将此类债务视为女性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