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界定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十级伤残:
-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 例如:一眼低视力 1 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 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等。
- 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 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 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 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 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部分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大部分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或者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赔偿标准
- 一般赔偿项目:
-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不同伤残等级对应赔偿系数:
-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 100%,二级伤残则乘以 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 20%,十级伤残乘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