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中的一方若欠下债务,另一方应否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须视具体情形而定。如该笔借款确系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向外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在此情况之下,另一方亦理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职责。然而,倘若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且在超出生活所需的范畴之外承受了债务,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有力之证据证实此项债务已实际应用于夫妇共同的生活开支、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共同意思表态,那么另一方便无需对此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