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用人单位履行与员工程序结束或决定在合同期间.终止..之前,若未能为员工安排充分休息满应享有的法定年假假期,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员工在该年度所累积的实际工作时长,折合成应享有而未休完的年假天数,并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尚未休假年薪。
然而,如果折算出来的未休息年假天数由于不足全天而无法得到补偿,公司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薪酬。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