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需要补缴税款,这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通常而言,在破产程序之中,税收债权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妥善的偿还。若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前尚有未足额缴纳之税款,税务机关将有权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债权申索,并参照法律明确规定的顺位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予以清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破产财产在无限制地先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按照以下依次顺位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企业欠缴的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将会对企业的全部资产与负债进行详尽的清点与处理,以确定应缴纳的税款及其清偿的先后次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