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第二次上诉审理过程中,若满足相关条件之下,则可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此举需严格遵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例如,倘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威胁;又或者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再者,若被告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