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毒品贩卖行为的罪案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类型之一,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并非易事。
然而,当具备特定的特殊状况之时,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况契合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然有机会争取取保候审。例如,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该类案件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法定刑罚的;或者其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这些人群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在此需要特别指出,针对毒品贩卖此类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司法机构在考虑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时候将会慎之又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