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后的立案与审理程序,其具体时限并未有一个固定的准则。在一般状况下,公安机关如果对某个被拘留者判定为需要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该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申请的提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方面,他们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