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房产纠纷问题的处理方式,首先建议各方在平等、理性的基础上展开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酌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调解与解决。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有异议,可于接获处理决定通知之次日起计算,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级市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在此过程中,各方需尊重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至于单位间的争议,则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