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性措施的范畴,与刑罚并非等价概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实施刑事拘留主要是基于侦查工作的需求,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若经由法院审判后判定为有罪,则将面临监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刑罚。因此,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视为判刑,是否需要入狱服刑还需依据《刑法》的判决结果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