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存在调解的可能,然而这仅限于伴随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赔偿部分;
至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部分,则不允许进行调解处理。倘若罪犯或者被告方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主动提出和解请求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得以就此展开和解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