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能调解吗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存在调解的可能,然而这仅限于伴随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赔偿部分;
至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部分,则不允许进行调解处理。倘若罪犯或者被告方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主动提出和解请求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得以就此展开和解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调解程序仅被限定于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之部分,而对于公诉方面的内容,则禁止进行调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受害者愿意主动提出和解请求,那么双方便可以进行和解谈判。当和解协议得以顺利达成以后,针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置,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依规由当地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轻。上述条款所体现出来的是司法制度实践过程中的灵活性及人性化考虑,有助于推动双方之间的和解,有效地降低社会矛盾的产生以及放大,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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