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属林业用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而言,非法占用林地罪名法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一罪行系指犯罪嫌疑人和(或)其所属单位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明确规定,擅自侵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擅自改变这些被占用土地资源的原本用途,同时改变的面积也达到了一定规模,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与损失。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违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私自占用林地资源,即未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的要求,未向人民政府提交审批申请,便擅自占用林地资源;
其次,超过了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占用面积,即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然占用了超出批准范围的林地资源,其中一部分林地资源的占用已经得到了合法批准,但另一部分林地资源的占用却没有得到批准;
最后,采用欺诈手段获取批准占用林地资源,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虚报占用目的或者借用、盗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等手段,从而获得批准占用林地资源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