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房屋购买过程中出现逾期交付现象,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而仅仅是卖家的违约行为。如果经过买方的催促,卖家能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那么买方便有权向卖家追讨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然而,倘若经过买方的催促后,卖家仍无法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未能提出恰当的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