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夫妇互相担保的情形之下,关于前妻是否应当担负。这就必须得依据情形而定了。假若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尚存之时所做出的担保行为,并且担保的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在离婚之后,前妻很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然而,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前妻对于担保事宜毫不知情,而且担保的债务并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前妻或许可以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