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独特的限定条件。贪污罪所针对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而在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或者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均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