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四种情况:
首先是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当其所涉及到的公众存款数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方可进行立案侦查;
其次是针对单位的犯罪行为,同样地,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总金额必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才可以启动相应调查程序;
第三个关注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接触到的受害者人数,若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属于被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体,那么这些人的数量需要超过30个才能符合立案规定;
最后,将视角转到受害者身上,当他们由于该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的受害者因该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可视为满足立案条件之一。
此外,如果该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或者带来了其他严重的后果,也会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