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无力支付员工补偿金之际,员工们有权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报债权。待到清算完毕之后,破产财产首先需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余款方能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用于支付员工的薪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款项。
然而,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员工们可能无法得到全额的补偿。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等违法行为,员工们便有权利要求这些股东在其未出资的部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