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条文,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或是因恶性度较高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裁定。对于受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5年;若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