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交通肇事罪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应当从多个维度加以权衡。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肇事者在事故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轻重、其事后对于赔偿事宜所采取的举措以及对于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悔过表现等等。若经调查发现,交通肇事行为情节相对较轻、危害性较小,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做出不予起诉的决议。例如,该肇事事件仅导致人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较轻,并且肇事者在事件发生之后主动承担起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再加上其对自身违法行为抱有深刻的认知和悔过表现,那么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