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分公司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之行为主体而存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尽管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却拥有相对的自主决策权以及一定程度的财务支配权限。若分公司的职员借助于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