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债务人拖欠债务而未予偿还的情况,的确存在涉及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从基本原则上考虑,若债权人希望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实现其权益的保障,则其应在合理的三年内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期间,债权人理当尽职尽责地维护自身立场,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然而,一旦超出这个时效期限再行提告,那么对方便有可能以时效已经过期作为主要理由,进行有效的法律对抗,进而导致原有的债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总是那么绝对,倘若出现诉讼时效应被打断或停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将可能得到重新的开始计算或者暂停当前的计算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