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必须在答辩期限届满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而劳动仲裁中约定的答辩期间通常是从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计算,为期十个自然日。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积极参与并进行了应诉答辩,那么可以视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次争议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