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行事,如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严禁擅自逃离所居住的市或县区域;如居住地址、工作岗位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必须在获知消息的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将持续对该案进行深入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补充新的证据材料,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待案件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将会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正式提出公诉请求。一旦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那么此案便会进入到法院审判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