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办哪些手续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务必恪守相关规定,诸如未经执法机构准许则不可擅自离境,离开住所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通常会要求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若该案尚未侦查完毕,须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以下是取保候审所适应的具体条件规定:首先,应当满足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独立执行附加刑等情形之一;
其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能够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
第三,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以及孕妇和正在哺乳期的女性而言,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对社会形成潜在风险,也可以进行此种方式;
最后,对于羁押期限已经结束且案件仍未结案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适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取得受害人谅解吗
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必需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为前提条件。此项裁定的作出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社会危害性及可能面临的处罚力度等多重因素的考量。然而,在申请取保候审之际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常常被视为具备积极意义的因素。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良好忏悔意愿,从而有助于削弱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倘若事例性质相对较轻,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并无逃逸或再次犯罪之虞,即使未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若事例情节严重,即便已获谅解,亦未必能够顺利实现取保候审。因此,在做出决策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因素。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务必恪守相关规定,诸如未经执法机构准许则不可擅自离境,离开住所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在取保候审期间内,须随时待命、听从传唤。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通常会要求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若该案尚未侦查完毕,须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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