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贿罪的演化历程通常被划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预备阶段,其主要特征表现在行贿者为了开展进一步的行贿行动而必须展开的预备活动上,如精心策划行贿对象、选择适宜的行贿手法以及确定合理的行贿金额等等。接着便是实施阶段,此乃行贿行为最为关键的环节,行贿者在此阶段需通过切实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务等方面的支助来达到获取不当收益的最终目的。最后阶段则是完成阶段,此时行贿行为已然圆满落幕,行贿者已将所提供的财物等物件悉数交予受贿方,同时也成功实现了谋求不当收益的既定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