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时长一般情况下并未纳入到对罪犯所判定的刑期之内。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其独特性质在于其并非刑法上的惩罚措施。而坐牢则通常是指那些受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其他类型刑罚的犯人在实际服刑期间所需负担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然而,若是在后续审判中,被告最终被判有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羁押措施(即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将按照一日对应一日刑期的原则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