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强制押入拘留所之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主要取决于案情的多元性,犯罪嫌疑人的特性以及执法机构的工作负荷等因素。一般而言,在案件调查攻坚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均有权力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当案件性质相对较为单纯、涉嫌犯罪程度较轻且嫌疑人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法,或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易引发社会危险时,取保候审申请往往能够获得迅速的审批通过。然而,若涉及到案件错综复杂、重大刑事罪行、以及嫌疑人曾多次犯罪等状况,对取保候审的审批可能会更加严谨,审批过程所需的时间也会相应地有所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