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件涉及到判刑的具体情况颇为繁复。一般的而言,若恶意使用透支信用卡的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而不满五十万元时,应当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倘若其账款规模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而不满五百万元之间,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数额巨大”;若透支款项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或以上者,应当被认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赋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恶意透支”?这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寻求的,无论在额度还是期限上超出了法定标准,且在经历过发卡行两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返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