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如下几个主要类别: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直接涉及公务活动的公职人员。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审判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的此类工作人员为例。
(2)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内部架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相关从业者。
(3)凭借着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所委托或派遣的身份,赴非国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并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
(4)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依据特别法律许可而兼任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