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恶意透支违法行为,即是指信用卡使用者基于非法占有的心理动机,超越各发卡银行所设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的催缴通知之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此类行为对银行的资金安全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与破坏。例如,明明知道自身并无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透支消费的后果,却依然大手大脚地进行透支,甚至肆意浪费透支所得资金;又如,在透支消费之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规避银行催债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