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而需临时停止工作住院疗养的职工而言,在其停工留薪期间,原有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将由原先所属的用人单位按时予以支付。按照通常标准,停工留薪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然而,若伤者病情较为严重或是情况特殊,则需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方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限,但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