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离异之后,其中一位前配偶背负之债务,在此种情况下,按照通常规则,通常和另一位脱离干系。
然而,若此笔款项被施用于原本之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便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例如借款之实际用途、双方之经济状况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