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同居期间,同居的女方由于轻信对方的话或者疏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多次人流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况,身心均受到较大伤害,一旦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会非常被动。此时,女方往往采取向对方主张巨额赔偿的策略,但是这张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其次,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并无别的选择。
综上,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隐私权、财产权等,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索赔的,只不过此时的“索赔”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的赔偿。
首先明确一点,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不管是哪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要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涉及到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分配或承担问题,则此时法院是可以对这些内容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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