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进行异地工伤认证工作在理论上是完全具备可行性的。一般的法律制度中,当员工遭受了伤亡事件或因职业性疾病经预防法相鉴证后被确诊、确认为职业病时,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证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家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个自然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证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