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未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实际抚养责任的一方,理应主动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律义务。此类费用涵盖了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生活费、教育经费以及医疗开支等多个方面的开销。
同时,该方还负有探望自己亲生骨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对于维护并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重大决策事项,例如教育规划、医疗保健等领域时,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样具有参与协商与决策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