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伤认定时效期限逾期之后,通常情况下,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诉讼维权,然而这将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较多难关与阻碍。假如逾越了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那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构很有可能无法继续接受此类请求,在此种情形之下,当事人便可尝试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种途径,直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往往会针对当事人未能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原因以及其他相关情由进行深入分析和考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