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启动民法程序进行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裁决往往是根据孩子的最优利益来做出的。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全局性地考虑诸多因素,其中包括孩子的年龄层、个人意愿、父亲与母亲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及相应的物质条件、以及家庭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等等。遇到孩子尚处童年时期这样的特殊情况,法院往往倾向于将他们交由母亲去照料,除非母亲存在着严重的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行为或事实。当孩子步入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们的个人意愿便成为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重要参考因素。
另外,父母双方所能够提供的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例如经济状况、教育资源、以及陪伴孩子的时间等等,这些因素同样会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