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涉嫌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时,通常需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其中既包括现场查获的现金与筹码,还涉及经过银行账户、支付平台等各种渠道流转的资金,同时也包括能够证明其确实用于赌博行为的贵重财物等等。
至于在互联网环境下开展的赌博行为,服务器数据中所记录的投注金额同样可以纳入赌资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参赌人员已经将资金实际投入赌博活动的部分,才会被视为赌资;反之,如果这些资金在赌博过程中仅仅作为抵押物或者用以兑换筹码等用途,但并未真正用于投注,则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赌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