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针对单位工伤事故所需的赔付责任,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伤赔偿过程中,绝大多数的费用,例如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仍有部分费用,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所享有的伤残津贴等,这些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要求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因工伤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