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历经劳动仲裁期间的举证期限已过,请您务必保持沉着冷静。若有正当且恰当的理由导致逾期举证,例如新的关键证据是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后才得以发现的状况,亦或是存在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无法抵抗的外部因素出现,您可以尝试向仲裁委员会详细阐述相关事实原委,并申请仲裁机构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和接纳。
然而,倘若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解释逾期提交的证据,则该部分证据很可能不会被仲裁庭所认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通常会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以期最大程度地确保裁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