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商标侵权时间的衡量与计算,通常会自侵权行为产生之际开始生效。而若侵权行为呈现持续性不断发展态势,则计算时间将从侵权行为初露端倪之日起,直至其停止实施方告终结。例如,假设有一家企业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他品牌的商标进行产品制造及销售活动,那么从该企业开始生产并销售相关产品的那天起,便可视为侵权行为的肇始,直至其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之时,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