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立案之日开始算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或者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后,可以适当予以延期,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方当事人,但是延期的总时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