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职业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请求获得工伤赔偿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之内。如逾越这一期限提交请求,将会面临无法得到受理的风险。该规定旨在确保立法设计初衷的实现,即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切实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方便有关机构进行及时而有效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