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职务犯罪问题,其争议焦点往往聚焦于对主体身份的准确界定,例如,某个人究竟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接受委派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此外,犯罪行为与其所担任职务之间的紧密关系,即此种行为是否有效地借助了职位的特殊优势也是一个经常引发讨论的话题。
再者,关于犯罪所得金额的科学计算及鉴定方面,也时常会出现分歧,诸如是否有必要将特定种类的资金纳入犯罪所得总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