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判定犯有诈骗罪而应判处13年有期徒刑者,通常情況之下,若能在其服刑其间展现出优秀的行为表现,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化与改造,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和改过之意,甚至有立功的行为或贡献,那么他便有机会申请减刑。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无论申请何种程度的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换言之,至少需服刑6年零6个月才能有望获得释放。
然而,最终的释放日期还需结合罪犯在狱中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