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非法经营的定罪依据中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行为模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境外期货代理招揽境内客户投资、搭建交易平台模拟交易数据、提供虚拟交易场所控制交易数据非法敛财等 。对于这些行为的定性分析,如果行为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招揽客户在我国境内从事期货交易,其行为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外,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也有所规定,例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曾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刑罚的轻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