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事实婚姻中,引发的负债通常需要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这涉及到对债务的用途进行判断,看看这些债务是否被用在了夫妇双方的共同生活上,或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策而形成的。若是如此,那么夫妇双方都有义务负责偿还此项债务。反之,若其中一方能够有效地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属于对方的个人责任,并且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或其他相关方面,那么另一方则需独自承担起偿还该笔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