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雇主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我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我方员工因该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雇主须向尊贵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任职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以员工每服务满一年的情况计算为例,雇主需支付给员工一个整月薪水的标准薪酬作为赔偿。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雇主也需要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对于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员工,雇主则需支付半个月薪水的标准薪酬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